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管理,根据《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制版,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有限公司颁发。
第三条 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对经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办理的程序为:
(一)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评站将考评合格人员名单报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审查核定;
(二)证书由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验印后颁发,考生可通过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试信息平台下载打印证书;
(三)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评站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留档。
第五条 证书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技能领域、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构名称与印章、发证机构负责人签章。
第六条 证书的管理:
(一)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证书的档案管理工作。各考评站在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指导下,建立健全证书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同时,取消持证人的证书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进行考试。
第七条 严禁伪造、仿制或滥发《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否则,一经查出,除宣布所发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考评站的工作人员,在证书的管理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