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配合教育部等部门在养老服务领域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提升老年照护相关专业学生和社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做好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项目考评质量工作,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范围
与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评相关的质量督导中心、考评站、点、质量督导员、考评员以及考务人员。
第三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
质量督导中心从取得质量督导员资质的人员中委派质量督导员,委派前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质量督导员对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操考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第五条 职责
(一)养老服务职业能力考核评价质量督导中心
1、审议并发布《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评质量督导办法》以及《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评质量细则》。
2、制定考评质量督导中心工作职责与工作计划。
3、定期更新并公布试题与考评大纲。
4、聘任考评质量督导中心质量督导员。
5、审议并定期发布考评工作质量报告。
6、受理考评站、点和培训机构、考评员的质量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质量督导员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学习老年照护相关文件、教材。
2、接受质量督导中心的培训,受质量督导中心的聘任,签署聘任协议。遵守保密承诺。
3、接受质量督导中心的委派,承担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质量督导工作任务。
4、负责对各区域考评站的设立、运行条件、工作实施过程、任务完成情况等实施督导。
5、负责对各区域考评点运行条件、考评范围、报名与考试过程、考务管理和考场秩序等的监督检查。
6、负责对考评员的资质验证、工作监督。
7、受质量督导中心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考评违规违纪进行调查、核实。
8、每次督导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向质量督导中心提交《质量督导报告》。
9、对考核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质量督导中心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三)考评站、点
1、按规定配置合资格的考务人员、理论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
2、签订相关考评站、点协议。
3、接受考评质量督导中心的质量抽查,对于异议,向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4、组织区域考评工作,包括组织理论考试、实操考评、收费确认、结果上报等工作。
5、组织所辖考评员的资格确认、日常管理与计划调度工作。
6、根据考核评价指导小组的要求,完成跨省(市)考评工作。
7、按照规定建立考评点。
(四)考评员
1、按规定完成考评员资格确认、资格保持等工作。
2、与考评站签订相关考评协议、质量与保密承诺书。
3、根据考评站、点计划,实施实操考评。
4、接受质量督导员的质量监督,必要时中止考评活动。
5、提出考评标准持续更新需求。
6、完成年度验证与资格保持。
第六条 在考评与质量检查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合理的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扰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考核评价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评价质量督导中心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违反职业技能考评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考评与质量检查工作流程
(一)抽查比例
第九条 质量检查
质量督导中心依据各考评站、点的年度工作量以及质量状况,按照下表比例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当考评站、点出现质量异常(考生投诉或出现质量缺陷)时,可以在正常抽查比例的基础上,加严开展抽查活动。
实操考核人数(人) | 正常抽查次数(次) | 加严抽查次数(次) |
0—1000 | 2 | 4 |
1001--2000 | 4 | 6 |
2001--3000 | 6 | 8 |
3001--4000 | 8 | 10 |
4001--5000 | 10 | 12 |
5001及以上 | 12 | 14 |
(二)督导方式
1、监督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活动。
2、听取情况汇报。
3、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4、进行个别访问、调查测试和复核。
5、现场调查。
6、出具专项督导工作报告。
(三)质量检查过程
质量督导中心编制《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评质量细则》并经考核评价指导小组审批后,作为判断依据予以执行。
受质量督导中心委派,质量督导员采用不通知飞行检查的方式,对站点的实操考评活动进行现场验证。当发现实操考评过程中,站点出现质量缺陷时,质量督导员有权中止实操考评活动。
质量督导员在每次现场验证后,向质量督导中心提交站、点质量报告。对于站、点出现的质量缺陷或一般不合格现象,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对于质量缺陷,原则上采用现场验证的方式进行纠正措施验证;对于一般不合格,采用书面验证的方式进行。
正常抽查次数所发生的费用,由质量督导中心支付;加严抽查及现场验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站、点支付。
(四)质量分级
质量督导中心汇总现场验证质量报告,定期向考核评价指导小组提交站、点质量报告。考核评价指导小组根据下表进行质量分级,并与考评站考评费拨付挂钩,直至实施退出。
级别 | 质量表现 | 处理措施 |
A级 | 验证检查或客户投诉调查核实中,未出现责任质量缺陷,且一般不合格质量现象已经得到了有效的纠正 | 考评费拨付系数为1; |
B级 | 验证检查或客户投诉调查核实中,出现1个及以上责任质量缺陷,但相关质量缺陷及一般不合格已经在一个月实施了有效的纠正,且纠正措施得到现场验证。 | 整改期间考评费拨付系数为0.8 |
C级 | 验证检查或客户投诉调查核实中,出现1个及以上责任质量缺陷,但相关质量缺陷及一般不合格已经在三个月实施了有效的纠正,且纠正措施得到现场验证。 | 整改期间考评费拨付系数为0.6 |
D级 | 验证检查或客户投诉调查核实中,出现1个及以上责任质量缺陷,但相关质量缺陷及一般不合格未能在三个月实施了有效的纠正。 | 退出 |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督导员守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任职资格(至少符合以下三项):
(一)热爱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评价督导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老年照护标准及培训教材主要编撰人员;
(三)副高以上老年照护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四)养老服务机构护理管理岗位10年工作经历;
(五)参加老年照护教学研修班培训、考评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六)担任过国家级、省市级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大赛的组长或核心评委,在养老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的评判能力,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声誉及影响力;
(七)经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评价指导小组任命。
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
《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评质量细则》
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考评质量细则
考核项目 | 关键质量控制点要求 | 轻重程度 |
考评计划 | 考评员未能双人上岗。 | 缺陷 |
考评员中未能至少包括一名养老行业专家。 | 缺陷 | |
考前准备 | 考区包括监控设备、考试设备、物品准备、人员准备是否符合要求。 | 缺陷 |
理论考试清机、清场是否完成等。 | 缺陷 | |
实操考试考场各区准备,包括待考区、备考区、候考区、考区是否符合要求。 | 缺陷 | |
考评过程
| 现场未能核对考生身份。 | 缺陷 |
现场实操物品准备不充分。 | 一般 | |
现场疑似实操考评项目泄露的。 | 缺陷 | |
考评人均时间不足够,产生延误或滞留的。 | 一般 | |
考评人均时间不足够,产生考评不充分的。 | 缺陷 | |
考评时间或考评人员调整,未能提前向被考评方说明的。 | 一般 | |
实操考评标准把握出现偶发性差误的,不符合及扣分项的判标不准确。 | 一般 | |
实操考评标准把握出现连续性差误的,不符合及扣分项的判标不准确。 | 缺陷 | |
对实操考评项目抽样,在一天考评中,无进行两次以上更新。 | 缺陷 | |
不符合项及扣分项,未能提供详尽的客观证据或描述,受考评方存有异议,未予确认。 | 缺陷 | |
未能提问,直接给予α值0.7以上的。 | 缺陷 | |
提问中,对于老年人人文关怀或健康宣教不充分甚至错误的表述,未能识别并予以点评的。 | 缺陷 | |
公正性与廉政告知 | 未按要求在每次考评中,交由被考评人或其代表签署并带回《廉政、公正性告知书》。 | 一般 |
考评纪律团队合作 | 未有充分理由并未获确认,不按安排完成考评任务。 | 一般 |
不遵守评价时间要求,或有意压缩评价时间。 | 缺陷 | |
在有效的考评时间内做与考评无关的事情。 | 缺陷 | |
未能与机构良好沟通,发生争执或冲突。 | 缺陷 | |
故意刁难机构,做与工作无关事情。 | 缺陷 | |
考评组成员之间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吵架,或互相争执导致不良影响的。 | 缺陷 | |
廉政情况 | 索取礼品礼金等财物、未遵守考评员行为准则,态度恶劣,有机构投诉现象的。 | 缺陷 |
技术能力 | 考评技术能力方面受到受考评方有效投诉的。 | 缺陷 |
沟通能力 | 因考评员综合能力弱、导致受考评方有效投诉。 | 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