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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家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1-13 09:50: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配合教育部在养老服务领域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中福协”)、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牵头组建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中福协、中福公司领导下,对教育部1+X 证书制度试点——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咨询组织,同时也是指导老年照护职业技能培训教学和考核评价工作的专家组织,旨在发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的积极性,加强对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7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专指委的办事机构,承担专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具体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中职、高职、本科三个专家组,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撤销或增加专家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厚的老年照护专业阅历与背景的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职业院校的主要负责人或专家等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授权,负责行指委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主任委员汇报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福协、中福公司推荐产生。委员由中福协、中福公司聘任,根据职务变动或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及其各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委员调整或换届时,每次调整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必须更换人选时,由中福协、中福公司解聘或聘任。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中福协、中福公司审批,予以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受中福协、中福公司委托,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参与制定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办法、培训实施机构、考核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修订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相关标准,包括培训标准、考核标准;

(三)负责编写老年照护职业技能培训教材、讲义、培训教学大纲以及培训教学具体要求;

(四)负责制定考核评价具体方案、制定考试大纲、命题(含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工作;

(五)受聘参与师资培训、考核评价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严格遵守章程,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和决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开展工作,会议审定重大议题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专家委员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可邀请有关行业组织、有关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未经中福协、中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制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印发,须经中福协、中福公司审核同意。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为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组应严格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组会议,就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任务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工作计划制度。专家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制订工作计划,经中福协、中福公司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总结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尾,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要就上半年及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及时上报中福协、中福公司。

第二十一条 工作通报制度。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定期通过工作简报、会议记录、正式文件、书面报告等形式,将工作情况向中福协、中福公司汇报。

第二十二条 督导检查制度。中福协、中福公司要定期对专家委员会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福协、中福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配合教育部在养老服务领域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中福协”)、北京中福长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牵头组建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中福协、中福公司领导下,对教育部1+X 证书制度试点——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咨询组织,同时也是指导老年照护职业技能培训教学和考核评价工作的专家组织,旨在发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的积极性,加强对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7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专指委的办事机构,承担专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具体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中职、高职、本科三个专家组,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撤销或增加专家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厚的老年照护专业阅历与背景的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职业院校的主要负责人或专家等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授权,负责行指委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主任委员汇报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福协、中福公司推荐产生。委员由中福协、中福公司聘任,根据职务变动或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及其各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委员调整或换届时,每次调整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必须更换人选时,由中福协、中福公司解聘或聘任。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中福协、中福公司审批,予以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受中福协、中福公司委托,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参与制定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办法、培训实施机构、考核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修订老年照护职业技能相关标准,包括培训标准、考核标准;

(三)负责编写老年照护职业技能培训教材、讲义、培训教学大纲以及培训教学具体要求;

(四)负责制定考核评价具体方案、制定考试大纲、命题(含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工作;

(五)受聘参与师资培训、考核评价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严格遵守章程,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和决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开展工作,会议审定重大议题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专家委员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可邀请有关行业组织、有关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未经中福协、中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制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印发,须经中福协、中福公司审核同意。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为推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组应严格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组会议,就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任务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工作计划制度。专家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制订工作计划,经中福协、中福公司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总结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尾,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要就上半年及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及时上报中福协、中福公司。

第二十一条 工作通报制度。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定期通过工作简报、会议记录、正式文件、书面报告等形式,将工作情况向中福协、中福公司汇报。

第二十二条 督导检查制度。中福协、中福公司要定期对专家委员会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福协、中福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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